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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代理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天津开发区金税财务咨询中心
本协议书确认 (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天津开发区金税财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方)办理 有限公司工商代理事务,经约定明确双方责任如下:
一、受托方责任: (一)、受托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工商代理工作。 (二)、受托方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采用规范的登记代理程序和方法,协助委托方完善各类文件资料,齐全应有的证件。 (三)、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受托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新企业开业登记(包括工商、技监、税务等部门)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二、委托方责任: (一)、委托方应指定专人配合受托方完成工商代理等事务,并提供齐全的证件和规范的协议、章程、验资报告和其他相应的法律文件资料。 (二)、委托方对提供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委托方承担向工商登记、税务等机关缴纳的有关费用,或者委托方提供必要的经费由受托方代为缴纳,统一结算。 三、本项新企业工商登记代理工作收取总业务费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受托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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