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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局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适用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 (一)领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领军人才: (二)高级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被认定为高级人才: (三)经营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四)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五)高技能人才。是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以及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天津市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和经历应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两年以上聘用合同。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七条 【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从区外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条件的领军人才和高级人才,并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八条 【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与安家费】管委会为下列人才提供购房补贴、高级人才公寓、租房补贴及安家费: (一)领军人才: (二)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免费高级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 (三)为符合第六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人才提供低租金的白领公寓和政府公屋。 第九条 【子女教育与户籍】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币5千元,每个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条 【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资助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1万元。 第十一条 【技术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于通过开发区认定的培训机构和高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的《天津开发区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中的各类人才,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培训费25%的资助,每人每年最多1000元。 第十二条 【技能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经管委会审核批准,按级别给予逐级补贴,初级工给予培训费用25%的资助,中级工给予培训费用30%的资助,高级工及以上给予培训费用35%的资助。 第十三条 【技术交流扶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四条 【技能竞赛资助】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 【人才专项奖励】符合本规定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到开发区工作,经管委会审核批准,五年内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六条 【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由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 【研发项目奖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奖励】对于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天津市的奖励外,开发区二年内给予每月政府津贴200元。 对于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享受天津市的奖励外,开发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开发区内企业员工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术资格的,分别在二年内每月享受200元技师补贴和400元高级技师补贴。 以上人员的获奖经历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符合开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 第五章 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博士后课题组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一)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 (二)在站期间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安家费资助】对从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开发区购房安家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三条 【领军人才创业扶持】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开发区为其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用于创业初期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第二十四条 【归国人员创业扶持】建立滨海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鼓励扶持海外留学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人才交流扶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跨省市、跨地区以及在国外开展人才和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和奖教金】开发区在重点高校设立“泰达奖学金”和“泰达奖教金”。奖学金并与企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对与企业联合冠名设立的奖学金最高资助5万元。 第二十七条 【卫生、教育领域人才奖励】对于卫生、义务教育领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开发区文教卫生局审核,劳动人事局认定,并报管委会审批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认定程序】申请领军人才、高级人才认定的程序为: 第二十九条 【申报程序】本规定中相关政策优惠的申报程序为: (一)第十五条【人才专项奖励】的申报程序为: (二)其它政策优惠的申报程序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管委会令第112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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