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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国家工商总局多项审批权限下放滨海新区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0-09-06 11:56 浏览次数: :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结合新区实际需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已出台支持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多项支持新区深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新区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等创新举措。

  支持综改试验区建设

  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意见》指出,支持滨海新区新兴产业、新型业态发展,允许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改革创新,积极做好相关服务;授予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授予滨海新区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

  支持滨海新区创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方式。拓宽企业注册管理服务方式,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注册申报、核准模式;积极实施行政指导;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服务;利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做好服务发展工作等。

  支持滨海新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积极开展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长效机制;支持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支持开展打击传销工作等。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与培训等。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支持设立企业集团

  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在滨海新区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其名称中允许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依申请人申请,允许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内企业将功能区名称作为行政区划的一部分使用,企业可以将“天津”“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连用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此外,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允许办理注册登记。支持企业转换组织形式,滨海新区内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变更企业类型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根据申请依法定形式办理变更登记。

  加速广告产业聚集

  鼓励外资经营广告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把广告业列入重点发展产业,支持促进广告业资源整合,形成产业和专业聚集效应,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或专业特色的广告产业园区,促进广告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鼓励境外投资者到新区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依法设立外商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支持实施商标战略

  扶持新区金字招牌

  《意见》指出,支持滨海新区实施商标战略和建设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区。支持滨海新区开展申报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切实加强保护工作;加大对新区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指导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查;对新区内具有自主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异议案件,经市工商局签署意见后,符合提前审理条件的,予以加快审理。同时,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加强对滨海新区商标境外注册工作的指导,提高出口型企业运用国际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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