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注册香港有限公司 协 议 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天津开发区金税财务咨询中心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欲在香港成立公司,现全权委托天津开发区金税财务咨询中心向香港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内容条款: 甲方欲在香港注册的: 中文名称爲: 英文名称爲: 一、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股东资料: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住址(或通信地址)、联络电话。
二、填“香港公司注册委托书”一份:公司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董事详细资料、股份比 例。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确认真实无误,保证申请注册的海外公司是用于合法的商业运作,并承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
四、乙方爲甲方代理细节如下: a) 到香港公司注册署查册确定公司名称; b) 核实注册资本、股东数目以及股份比例; c) 确定首批股东、秘书、董事和董事会主席委任及呈报; d) 准备所有的档和法定的申报表,安排股东签署档,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e) 在注册处代申请人宣誓成立公司,代付注册资本登记; f) 申领公司注册证书; g) 申领公司股份证明、股份分配文件及代付印花税; h) 申请税务局商业登记,代付登记年费; i) 向政府印务局申印公司组织大纲、法定记录和公司股票各一本,代付费用; j) 制作公司钢印、签字章、圆章各一枚,代付印章费; k) 提供第一年的地址和秘书服务。
五、办理费用和付款方式: 1)办理总费用 元(包括须向香港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和乙方代理费用);
2)付款方式:申办前(甲方填委托书、协议书)预付50%即 元,余额50%即 元在领取证书及相关资料时付清。
六、 办理的时间:收到甲方签署申请成立公司法定文件和申报表后10个工作日。
七、本协定双方订立后,如乙方无法完成甲方委托之业务,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项乙方给予退 还。
八、 如在注册期间因遇其他相同名字之公司同时申请而不获香港政府接纳发出注册证书,而该公司成立日期与本协议书签署日期不超过30天,本公司将不须作任何赔偿﹔甲方仍须向乙方缴付已缴之政府费用(港币300)元及手续费港币200元。
九、甲方委托乙方所办理的公司文件在办妥后,甲方在15天内不支付余款领取档,乙方有权对上述公司进行转让、拍卖、销毁等处理,之前所付定金不退;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本协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定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天津开发区金税财务咨询中心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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